近日,海關總署發(fā)布2023年第78號公告,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波蘭寵物食品進口。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波蘭共和國農業(yè)和農村發(fā)展部關于波蘭寵物食品輸華檢疫和衛(wèi)生要求的規(guī)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波蘭寵物食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
(四)《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波蘭農業(yè)和農村發(fā)展部關于波蘭寵物食品輸華的檢疫和衛(wèi)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商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寵物食品是指經工業(yè)化加工、制作的供寵物直接食用的產品,包括寵物干糧、罐頭、零食和咬膠等。
三、生產企業(yè)要求
波蘭輸華寵物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yè)應實施以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原理為基礎的衛(wèi)生管理體系,經波蘭官方主管部門(以下稱“波方”)批準,并接受其監(jiān)督檢查,產品符合波蘭的相關要求并允許在波蘭國內市場自由銷售。
波蘭輸華寵物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yè)由波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獲得中方注冊登記后方可向中國出口寵物食品。
四、原料要求
(一)陸生動物源性原料僅來自波蘭,在官方批準的屠宰廠進行屠宰,經宰前、宰后檢驗,無任何傳染病的癥狀。沒有使用因撲滅疫情而屠宰的動物或死亡動物作為原料。如果原料來自于波蘭以外國家,則必須來自于中方批準允許進口這些原料的國家。
(二)陸生動物源性原料來源于符合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WOAH)規(guī)定并經中方認可的牛海綿狀腦病、口蹄疫、古典豬瘟、非洲豬瘟、豬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非疫區(qū)。
(三)水產原料來自魚類或其他海洋動物(海洋哺乳動物除外),以及來自因人類消費魚類產品后的魚副產品(腸和鰓除外)。
(四)植物源性原料不含有危害寵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及禁止使用的成分,包括未經中國官方批準的轉基因成分。
五、生產加工要求
(一)罐裝寵物食品應使用Fo值不低于3.0的熱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二)非罐裝加工寵物食品應經過90℃以上的熱處理,或波方批準并經中方認可的其他等效方式處理。
六、包裝、標簽和存儲運輸要求
(一)輸華寵物食品須用全新、潔凈,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損的包裝材料進行包裝。
(二)輸華寵物食品包裝需加施中文標簽,標簽應符合中國《寵物飼料標簽規(guī)定》(農業(yè)農村部2018年第20號公告發(fā)布)要求。外包裝須注明生產加工企業(yè)名稱及注冊登記號碼,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非供人類食用”或“僅用于寵物食用”中文字樣。
(三)輸華寵物食品的生產、存儲和運輸過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產品要求
(一)輸華寵物食品應符合中方動物疫情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二)輸華寵物食品出口前,按生產批次隨機抽取5個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下列要求:
1.罐裝寵物食品符合商業(yè)無菌要求;
2.非罐裝加工寵物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沙門氏菌:25克中不含:n=5, c=0, m=0, M=0;
腸桿菌科:1克中 n=5, c=2, m=10CFU/g, M=300CFU/g 。
其中:
n=檢測的樣本數量;
c=細菌數量位于m和M之間的樣本數量。如果其他樣品的細菌數量為m或更少,該樣本仍被視為可接受;
m=細菌數量的閾值;如果所有樣本中的細菌數量不超過m,則視為結果符合要求;
M=細菌數量的最大值;如果單個樣本或多個樣本中的細菌數量為M或更多,則視為結果不符合要求。
(三)輸華寵物食品不得攜帶中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禁止進境物,不得含有危害動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符合中國和波蘭相關安全衛(wèi)生標準。
八、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輸華寵物食品應由波方實施檢驗檢疫,并出具衛(wèi)生證書,證明產品符合雙方有關議定書的要求。每批寵物食品須隨附中文、波蘭文和英文寫成的衛(wèi)生證書,一份正本和兩份副本。
衛(wèi)生證書樣本經中波雙方確認,波方如要變更證書樣式,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向中方通報。
九、進境檢驗審批
除取消檢疫審批的產品外,進口企業(yè)應在簽訂貿易合同前,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十、進境檢驗檢疫
輸華寵物食品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取消檢疫審批的產品除外)。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yè)。
3.核查衛(wèi)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波蘭輸華寵物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情況處理。
1.無有效的衛(wèi)生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來自非注冊登記波蘭生產企業(yè)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檢出未經批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檢出未經中國官方批準的轉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發(fā)現土壤、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無法進行有效的檢疫處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6.標簽不符合標準且無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7.經檢測發(fā)現安全衛(wèi)生項目不符合中國飼料衛(wèi)生標準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8.發(fā)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包裝破損且有傳播動植物疫病風險的,應當對所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檢疫處理。
發(fā)現重大安全衛(wèi)生問題,中方將向波方通報,并視情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注銷境外生產企業(yè)注冊登記、波方自主暫停簽發(fā)衛(wèi)生證書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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