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號 |
產品范圍 |
報檢時須提供的附加聲明 |
1 |
使用經防腐處理的動物標本、鞣制過的動物皮毛、經深加工處理的動物蹄骨角牙等制作而成的文化藝術品。 |
該文化藝術品中動物源性材料經過深加工處理的工藝說明。注: 對動物蹄骨角牙的深加工處理應至少滿足:徹底干燥,無任何皮膚、肉、髓或肌腱殘留。 |
2 |
已脫脂的羽毛裝飾品;羽毛類撣子;生絲;化石類的動物蹄骨角牙;經深加工處理的貝殼、蝦殼、蟹殼等水生動物副產品;珊瑚及其制品;珍珠及其制品;天然海綿及其制品;用動物角加工而成的研磨缽、茶葉勺、梳子、鞋拔等動物角制品 |
產品經過深加工處理的工藝說明。 注: 1.脫脂羽毛應至少滿足:耗氧量≦10mg,殘脂率≦1%。 2.貝殼、蝦殼、蟹殼等水生動物副產品的深加工應至少滿足:徹底清洗干燥、不帶有任何軟組織或肉體。 |
3 |
飼料樣品(重量、件數等特征符合飼料樣品的管理要求)。 |
產品動植物成份說明;飼料樣品的用途說明。 |
4 |
不含動物源性成分但含植物粉類成份的飼料添加劑。 |
產品成份說明;植物粉類成份經過深加工處理的工藝說明。 |
5 |
深加工的木制品、木家具、樹根雕刻制品、木質雕刻制品、藤蔓編織品、植物枝條編織品、植物粉末、水果粉末。 |
產品經加熱、加壓等深加工制作的聲明。 |
6 |
蟲膠;樹膠;樹脂及其他植物液、汁;天然乳膠或硫化天然乳膠;天然橡膠煙膠片。 |
無。 |
7 |
經高溫、高壓等自然生成的泥炭(泥煤);苔蘚(地衣);泥炭蘚有機栽培介質。 |
國外生產加工企業(yè)為海關總署動植司批準的優(yōu)良企業(yè)的證明材料。 |
8 |
含動物源性成分≦5%的培養(yǎng)基。 |
報檢時附加聲明。 |
9 |
檢測抗原抗體等生物活性物質的商品化體外診斷試劑 |
報檢時附加聲明。 |
10 |
檢測酶類、糖類、脂類、蛋白和非蛋白氮類和無機元素類等生化類商品化體外診斷試劑 |
報檢時附加聲明。 |
11 |
經化學變性處理的動物組織、器官及其切片 |
境外輸出單位出具的化學變性處理的工藝說明;進口使用單位的安全承諾書。 |
12 |
科研用明膠(僅限于豬皮明膠、牛皮明膠、魚皮明膠) |
境外輸出單位出具的化學變性處理的工藝說明;進口使用單位的安全承諾書。 |
13 |
來自商品化細胞庫(包括:ATCC、NVSL、DSMZ、ECACC、KCLB、JCRB、RIKEN)的傳代細胞系。 |
境外輸出單位出具的安全聲明(包括描述傳代細胞的來源和細胞凍存液的成份)。 |
14 |
實驗用模式果蠅、模式線蟲 |
無 |
15 |
《動物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2005年農業(yè)部令53號)外的微生物,非致病性微生物的DNA/RNA,無感染性動物質粒、噬菌體等遺傳物質和生物合成體 |
報檢時附加聲明。 |
16 |
動物干擾素、激素、毒素、類毒素、酶和酶制劑、單(多)克隆抗體、抗毒素、細胞因子、微粒體等 |
報檢時附加聲明。 |
17 |
兩棲類和爬行類動物油脂 |
該類產品經過高溫煉制的工藝說明。 注:經高溫煉制應至少滿足:不低于80℃至少處理30分鐘。 |
18 |
魚類的骨制品 |
該類產品經過深加工處理的工藝說明。注: 經深加工處理應至少滿足:徹底干燥,無任何皮膚、肉、髓或肌腱殘留。 |
注:本表匯總整理了《質檢總局關于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新一批改革試點經驗的公告》(2016年第120號)、《質檢總局關于擴大授權檢疫審批動植物產品范圍和調整部分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jiān)管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97號)和《質檢總局關于推廣京津冀滬進境生物材料監(jiān)管試點經驗及開展新一輪試點的公告》(2017年第94號)中的相關內容。 |
來源:關務小二編輯自海關總署動植物檢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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